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少龙,男。 被执行人:刘聪,男。 保证人:刘汉青,男。 保证人:孙海娇,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少龙与被执行人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张少龙与保证人刘汉青、孙海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但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舒 欢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张 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玉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