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苏州丝绸科学研究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公园路1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贾翼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艳萍,浙江禾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依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3号智汇众创中心E 2楼9层 9-100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李旭。
被执行人:李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丝绸科学研究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依秋科技有限公司、李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依秋科技有限公司、李旭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丝绸科学研究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依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丝绸科学研究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575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5232元(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LPR利率上浮50%另行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9元、执行费15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依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李旭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