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
地址:高台县人民西路65号。
负责人:袁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与被告李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某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254元,退还其125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