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中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杨武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乡县。

审理经过

关于孙中克与杨武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5民初3127号调解书,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武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中克调解书上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共计21208元。因杨武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中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杨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武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强名下有银行账户,已经冻结部分账户。卡内有少量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强名下无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武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自行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案执行标的为21208元,诉讼费138元,执行费21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120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中克与被执行人杨武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325执8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万欣 审判员  齐英杰 审判员  孙仲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