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世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审理经过
马世光罚金一案,由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386,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世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马世光收到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世光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世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世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世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世光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世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洪武 审判员 张恩明 审判员 王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毅 书记员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