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鹏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范新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万鹏飞与被告范新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万鹏飞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万鹏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万鹏飞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万鹏飞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依旦木·肖开提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