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被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张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张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张某名下的微信账户。现张某已给付2595.21元执行款。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张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张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9918.7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辽092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