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王忠田,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王忠磊,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王忠田、王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田、王忠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原告王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