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景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高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孙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沈立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景华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文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0.00元(账号5184××××9972),冻结被申请人高文明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海伦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孙加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0.00元(账号5184××××4576),冻结被申请人孙加成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海伦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沈立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200000.00元(账号6216××××6493),查封被申请人孙加成所有的位于海伦市住宅(建筑面积85.85平方米,房产证号0××6号),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张景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高文明、孙加成、沈立波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文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0.00元(账号5184××××997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高文明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海伦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孙加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0.00元(账号5184××××4576),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孙加成在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海伦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沈立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200000.00元(账号6216××××6493),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孙加成所有的位于海伦市住宅(建筑面积85.85平方米,房产证号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张景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