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路1号。
负责人李晓艳,行长。
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诉李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105民初1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295.14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俊峰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俊峰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现暂不具备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