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三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
被申请人:刘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刘署辉,现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三如因与被申请人刘赛、刘署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贾三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赛驾驶的被申请人刘署辉所有的冀T8391H金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贾三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三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刘赛驾驶的被申请人刘署辉所有的冀T8391H金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