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被执行人:杨利民,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岚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建平与杨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人李建平劳务费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于2021年7月9日在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岚县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在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7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5、于2021年7月12日向岚县梁家庄乡索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1年7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约谈,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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