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潘琳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伟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琳斌与被执行人余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1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琳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伟波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0595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32.5元、执行申请费12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余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伟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到,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伟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伟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余伟波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伟波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余伟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潘琳斌。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伟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0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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