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耿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坚,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丁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耿德忠与被执行人丁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勇的存款、收入22729.9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丁勇负担本案执行费2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