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 被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言致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住黎城县。 第三人: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住黎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郑某、第三人王某1、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5元,减半收取计2287.50元,由白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桑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