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帮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帮楷与被告许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帮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景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帮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景胜偿还原告金帮楷借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许景胜偿还原告金帮楷借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许景胜与原告金帮楷系朋友关系。被告许景胜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金帮楷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借款金额为45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为2%,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借款,被告均予以推诿,拒不交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9日开始,被告许景胜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金帮楷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方式转账给被告。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5万元,并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一份借条予以确认,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截图、借条原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景胜欠原告金帮楷借款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金帮楷要求被告许景胜偿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许景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帮楷借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许景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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