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 法定代表人:薄×,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明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山西省石楼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石×称,被告王×已将贷款全部偿还,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爱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