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 法定代表人:薄×,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明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山西省石楼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石×称,被告王×已将贷款全部偿还,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爱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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