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农牧局二楼物业公司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98295463P。
法定代表人:刘少爱,职务:经理。
被告:张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