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伏熊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申请人:王朋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平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云0324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王朋晴名下的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并对其价值不超过61000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仅查询到被申请人有53.51元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朋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4的存款53.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熙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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