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779093043D11。
法定代表人:安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闫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