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 负责人:刘开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传福,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向荣,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传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传福、王向荣、孙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传宇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海宁×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房产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永 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涛书记员王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