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续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周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郑续红与被申请人周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续红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羽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续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羽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龙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