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79712544B。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钱家埭小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吴银虎,执行董事。
被告:倪根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根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