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正勇,男,水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平塘县。
被告:陈永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穆应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韦正勇诉与被告陈永坤、穆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正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正勇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