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忠华,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 申请执行人王铁梅,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义县。 被执行人吴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颖与曾德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中华、王铁梅与被执行人吴壮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727执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吴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