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品红,河北律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审理经过
张庆文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庆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庆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庆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