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96号。 负责人:韩成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明超,系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石首市育才双语幼儿园有限公司,地址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项克平。 被执行人项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余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童大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白平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首市育才双语幼儿园有限公司、项克平、余婷、童大成、白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石首市育才双语幼儿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首市绣林大道南段254号土地(石首国用【2014】第0364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首市育才双语幼儿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首市绣林大道南段254号土地(石首国用【2014】第0364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号) 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