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聂志国。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洋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洋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在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项目工作,职务:项目管理员。因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申请人2021年6月15日离职。2021年6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未支付工资及其它费用共计79632.00元。该劳动报酬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要求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向洋劳动报酬796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向洋劳动报酬79632.00元。 申请费597.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正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