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庄千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诉被告庄千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鸿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