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汉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封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王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汉耀与被执行人封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民终27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封超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封超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封超林至今拒不履行。 经强制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封超林的银行存款共计1396.45元,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汉耀。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封超林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封超林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汉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封超林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其尚有50479.55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本案执行费1157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建国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钟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