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晓栋,男,住翼城县。 被告:翼城县天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唐兴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翼城县国喜无机电锅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唐兴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香。

审理经过

原告史晓栋与被告翼城县天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告翼城县国喜无机电锅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史晓栋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晓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晓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史晓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兵 人民陪审员 孙兆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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