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平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平金华与被告徐文广、赵海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海兰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金额共计1000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7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海兰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62×××19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海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赵海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62×××19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红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振兴 书 记 员 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