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青川县乔庄镇。
法定代表人: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来,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毅,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甘雨杭,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雨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雨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雨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