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市华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思,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娟与被告枣庄市华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华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2018年10月2日,原告(甲方)枣庄市华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蒋娟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提供房屋,位置大棚路东南数1-4号…供乙方用于办公室及货物看管值班室使用。协议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协议期间,如遇政策变化或政府行为动迁,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终止,不存在任何补偿。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搬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乙方)与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征收人枣庄华星公司,地址君山西路121号,乙方必须在2020年11月12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完好的交给原告拆除。资金结算及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13660148元。其中产权人为木地板批发的补偿明细中载明,补偿款合计为28348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枣庄华星公司领取了补偿款13660148元。
2021年5月12日,枣庄市市中区建材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给被告的回函载明:贵公司提出因建材市场片区棚改房屋征收,承租贵公司房屋的承租户要求政府给予该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房屋征收主要是政府与产权人的补偿关系,承租户可以根据与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征收补偿款、停产停业、搬迁等的相关补偿费用与承租户无关。
原、被告均认可房租交到了2020年11月15日,原告认可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将房屋强制收回,被告认为收回的是仓库,房屋未收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一是能否认定被告同意原告装饰装修。本案中,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被告虽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本院认定被告同意原告进行装饰装修。二是能否认定租赁期限是否届满。本案中,原告交纳房租的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5日,原告自认所阻房屋被强制收回的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本院认定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补偿装饰装修费用。被告的房屋被征收后,被告基于该房屋所获得的补偿款包括原告的装饰装修部分,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装修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蒋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