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黄鹤七组D10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351470XM。

法定代表人:李海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武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8590987F。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追加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海泉世安工程有限公司与保证人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依据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初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嘉湘公司还应支付给海泉公司1424329.45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最后一笔款项付清前的结算为准)。截止至2020年10月19日,融创公司已支付865800.00元。尚未支付款项共计558529.45元。二、由融创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部分双方结算清楚在2021年元月31日全部付清。三、本案执行费由融创公司承担。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如融创公司未于2021年元月31日结算款项,海泉公司可就剩余部分对融创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或海泉公司也可就剩余部分对融创公司提起诉讼,融创公司则承担未付清部分30%的违约金,并全额承担由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3万元,误工费5万元。”。本院认为,该份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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