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被告:苑建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原告解长华与被告苑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解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解长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解长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