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法律顾问。 被告:孙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孙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大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