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东锋,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尚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东锋与尚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尚克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东锋货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937.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10日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尚克军银行、证券及网络资金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8月11日我院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通过微信方式将执行通知书送达。     三、2021年8月12日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尚克军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的×××号北京牌小型汽车已于2021年6月17日保全查封,现车辆所处位置不明。     四、2021年8月23日我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陈东锋,对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当前所处位置进行了执行谈话,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当前生产生活状况,对我院查封的车辆也无法提供所处位置。     五、2021年9月16日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尚克军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与前两次查控情况一致。     六、2021年9月23日我院依据执行程序由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尚克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限制消费令通过微信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尚克军。     七、2021年9月27日我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陈东锋,将我院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微信账户65.20元支付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及当前执行查询结果进行了告知,被执行人尚克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我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3201民初8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尚克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辩称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穆塔力甫·麦麦提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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