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城县利达柜业经销处,住所地阜城县东大街东侧。
经营者:杨彩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66号御园小区11幢1单元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渊,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阜城县利达柜业经销处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阜城县利达柜业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阜城县利达柜业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