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泽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赵生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泽涛与被执行人赵生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6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生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向市场管理机关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赵生响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赵生响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