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治超,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职员,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1〕Z149号起诉书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治超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治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治超通过朱某(已判刑)伪造山东合鑫园林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济南凌志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广州博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久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各1枚。被告人治超于2020年4月27日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治超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治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治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人金某、段某、高某、杨某、王某、朱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治超的供述,公章保管及使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治超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治超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治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治超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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