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
负责人李旭庆,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潘建斌,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宋佳,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建斌、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潘建斌、宋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借款本金36212.18元,利息(含罚息)3539.16元,本息共计39751.3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潘建斌、宋佳银行存款40787.39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3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