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光霞,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光霞与被执行人黄其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其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其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其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光霞支付66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90.0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光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黄其林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黄其林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以及向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其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其林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到银行存款),且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黄其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黄其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光霞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其林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杨光霞未能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黄其林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光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戴 群 书 记 员 陈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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