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仕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卞先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张兴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都仕美与被告卞先学、张兴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都仕美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仕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仕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仕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