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被告:王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艳霞与被告王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梓峰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艳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梓峰偿还借款人民币115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0日被告王梓峰以投资缺少资金向我借款115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王梓峰仍拒不偿还,2018年2月10日我又找到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将借条又重新给我打了一份,该款至今未还,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梓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0日被告王梓峰向原告周艳霞借款11500元,约定2014年12月20日还清。此后被告王梓峰于2018年2月10日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周艳霞出具借条一份,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梓峰欠原告周艳霞借款1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王梓峰应负按时向周艳霞偿还借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梓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艳霞借款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王梓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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