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
负责人:崔胜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勇,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张小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截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张小虎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64475.71元及2020年3月20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上述款项被告张小虎于2020年12月3日前还清。具体偿还方式为分期偿还,被告张小虎于2020年8月3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0月3日再偿还20000元;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于2020年12月3日前全部偿还完毕。自2020年3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据实结算;二、如被告张小虎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提前申请执行;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信用卡纠纷全部解决。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为70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自愿预先垫付,待被告履行第一次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被执行人张小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878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491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豫0204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小虎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