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更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左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更付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左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彭更付申请称:申请人彭更付与被申请人左敏系母女关系。左敏于2013年患精神障碍,经华西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平时意识不清楚,分辨能力差,于2015年办理残疾人证(精神残疾,叁级)。2021年7月,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左敏系精神分裂症临床未痊愈,内省力不存在,社会功能下降,目前属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彭更付至法院申请宣告左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彭更付与被申请人左敏系母女关系。左敏因患病致精神分裂,于2013年办理残疾人证(智力残疾,贰级),彭更付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左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诉讼中,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左敏系精神分裂症临床未痊愈,内省力不存在,社会功能下降,目前属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自2020年起,申请人彭更付与被申请人左敏在一起生活,并由申请人照料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左敏因病致精神分裂,内省力不存在,社会功能下降,经鉴定,被申请人左敏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其母亲彭更付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彭更付具有监护资格,且系被申请人左敏母亲,近年来被申请人左敏一直随其生活由其照料,本院依法指定申请人彭更付为被申请人左敏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左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彭更付为左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