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
2020年3月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强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Z××××的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纪念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千里堤交口处时,所驾驶车辆与水泥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刘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请求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强已赔偿被撞交通设施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刘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刘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已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