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迁与被告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3月11日的利息为37200元(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当庭放弃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2日,被告因家庭生活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利率为1.2%/月。在借条出具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62000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1月11日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给原告。但是截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偿还借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案件事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2日,被告杨娜为原告王迁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借款人)杨娜(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因家庭生活向(出借人)王迁(居民身份证号码),借到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其中62000元通过现金支付,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利率为每月1.2%,借款人还款时应偿还全部本息。……,同时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王迁自述称,在借条出具当日其通过现金的方式将62000元支付给被告杨娜。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以及原告履行款项出借义务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1.2%/月×12)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杨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迁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被告杨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艳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昕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