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湖口县。
第三人周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成诉被告周军、第三人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周军与第三人周婷按(2019)赣0429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借款54398.99元已执行9601.01元、利息28688.27元(自2019年1月5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与第三人诉讼差旅费2310元,共计85397.26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1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9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对原告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还款义务,但第三人未履行且经强制执行未果,现原告核实被告系第三人之夫,且第三人向原告借款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应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原借贷关系(即原告诉周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借贷关系纠纷本院已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判决,判决周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还款本金64000元、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差旅费、诉讼费等【具体见(2019)赣0429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2019)赣0429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原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周军作为周婷的丈夫这一事实,并非原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成的本次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